发布日期:2025-08-15 21:45 点击次数:60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11日披露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002271.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公司通过销售人员借款、财务人员转账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提供资金6950万元,其中2023年全年发生额2000万元,2024年全年发生额495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5月相关款项均已归还,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光伏组件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居间费核算不准确;部分抵账资产债务重组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规范;使用预付款不当冲减应收账款,个别其他应收款账龄划分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李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张志萍作为公司总经理、张蓓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徐玮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述人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卫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交所网站同日披露了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47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东方雨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卫国通过借款、奖金、春节备用金等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东方雨虹资金695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6950万元。截至2024年5月,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东方雨虹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东方雨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李卫国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5.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总裁张志萍、时任财务总监徐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卫国,时任总裁张志萍,财务总监徐玮,董事会秘书张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网站同时还披露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现场检查情况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东方雨虹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光伏组件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居间费核算不准确;部分抵债资产债务重组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规范;使用预付款不当冲减应收账款,个别其他应收账款账龄划分错误。
东方雨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5条的规定。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 6 —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4.1.1条: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27—衡机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4.5.1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3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六)暂不受理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七)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八)其他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公司通过销售人员借款、财务人员转账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提供资金6950万元,其中2023年全年发生额2000万元,2024年全年发生额495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5月相关款项均已归还,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光伏组件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居间费核算不准确;部分抵账资产债务重组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规范;使用预付款不当冲减应收账款,个别其他应收款账龄划分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李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张志萍作为公司总经理、张蓓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徐玮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述人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卫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管理资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8月11日怎么做股票配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62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9号院;李卫国,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张志萍,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徐玮,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蓓,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47号)及我所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卫国通过借款、奖金、春节备用金等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东方雨虹资金695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6950万元。截至2024年5月,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东方雨虹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东方雨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李卫国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5.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总裁张志萍、时任财务总监徐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卫国,时任总裁张志萍,财务总监徐玮,董事会秘书张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8月1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137号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现场检查情况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光伏组件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营业收入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居间费核算不准确;部分抵债资产债务重组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规范;使用预付款不当冲减应收账款,个别其他应收账款账龄划分错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5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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